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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發〔2008〕19號
各學院,各部門,各校區管委會,直屬各單位:
經研究決定,現將《浙江大學校務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浙江大學校務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學校教職員工、在校學生和其他相關主體依法獲取校務信息,提高學校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治校,充分發揮校務信息對教職員工、在校學生和其他相關主體的學習、工作和生活的服務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和《教育部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教辦〔2008〕2號),結合學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試行辦法所稱校務信息,是指學校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以及社會服務等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關涉學校教職員工、在校學生和其他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行政各部門和直屬單位(以下簡稱各職能部門)。
第四條 學校依法治校和校務公開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全面領導校務信息公開工作,包括審定信息公開工作規劃和有關制度,協調推進信息公開工作,研究決定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和監督校務信息公開工作的開展。
第五條 領導小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校長辦公室,具體負責校務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監察處負責監督校務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校務信息公開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所確定的原則,維護學校的安全和穩定。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和范圍
第七條 校務信息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屬性;各職能部門應當在起草信息時即明確信息的公開屬性。
第八條 各職能部門應主動公開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校務信息:
(一)涉及學校教職員工、在校學生和其他相關主體重大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學校教職員工或者在校學生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學校各機構的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九條 各職能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校務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校務信息:
(一)學校規章制度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二)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三)學校年度財務收支情況;
(四)學校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和標準;
(五)學生招錄、畢業、就業等統計信息;
(六)學校科研成果、獲獎情況等統計信息;
(七)學校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以及社會服務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學校主動公開的校務信息外,學校教職員工、在校學生和其他相關主體還可以根據自身學習、工作和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學校各職能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校務信息,但是否準許,由各職能部門核準;對于無法確定是否應予公開的,由領導小組確定。
第十一條 下列校務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相關記錄和保存的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學校教職員工、在校學生及其他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無關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信息,有關單位或個人同意公開的或者學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公開。
第十二條 各職能部門在公開校務信息前,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校務信息進行審查;對于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報領導小組確定。
學校對校務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確定。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條 學校通過網絡等便于教職員工和在校學生及其他相關主體知曉的方式公開校務信息。
第十四條 學校通過編印《教師手冊》,為教師特別是新教師提供相關政策和辦事指南,明確教師的權利和教學、科研、教育育人的職責要求;《教師手冊》的主要內容包括教師師德規范,教師的招聘、培訓、職務晉升、考核獎懲,本科教學,研究生培養,科學研究及對外交流等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學校每年編印《本科生學生手冊》和《研究生手冊》,在新生入學時發放至每位新生,為新生提供相關政策和辦事指南,明確學生的權利和義務。手冊的主要內容包括教育教學管理、考核獎懲、資助、對外交流等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學校重大事項的信息公開,經領導小組審議決定后,可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的方式予以公開。
第十七條 各職能部門起草的信息,由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審核后予以公開;學校從教職員工、在校學生和其他相關主體獲取的信息,若該信息由學校保存,由校長辦公室審核并負責公開。
第十八條 屬于學校主動公開范圍的校務信息,自該校務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第十九條 學校編制、公布校務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校務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校務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校務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校務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校務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公開形式、公開時限和責任部門等內容。
第二十條 學校教職員工、在校學生和其他相關主體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向學校申請獲取校務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各職能部門代為填寫校務信息公開申請,但須申請人簽名確認。
校務信息公開申請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校務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校務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條 學校授權各職能部門對申請獲取校務信息的申請人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答復:
(一)屬于主動公開范圍且已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校務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主動公開范圍但尚未主動公開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的校務信息;
(三)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相關的學校信息,本辦法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四)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不予公開的理由;
(五)申請公開的校務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信息不存在;
(六)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校務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做出區分處理的,學校授權各職能部門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二十三條 各職能部門認為申請公開的校務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予公開。但是,各職能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校務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條 各職能部門收到校務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各職能部門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領導小組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校務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各職能部門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五條 學校教職員工、在校學生和其他相關主體向各職能部門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校務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學校有權將相關證明文件復印留存。
第二十六條 各職能部門依申請公開校務信息,應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條 各職能部門依申請公開校務信息,除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收取其他費用。各職能部門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八條 申請公開校務信息的學校教職員工、在校學生和其他相關主體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各職能部門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二十九條 學校在必要時授權保密辦公室依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對屬于學校主動公開范圍的校務信息,保密辦公室應自接受授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保密審查;對屬于學校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校務信息,保密辦公室應自接受授權之日起7個工作日完成保密審查。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三十條 領導小組和監察處對校務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學校在每年的
校務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校主動公開校務信息的情況;
(二)學校依申請公開校務信息和不予公開校務信息的情況;
(三)校務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校務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學校教職員工、在校學生和其他相關主體認為各職能部門不依法履行學校校務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領導小組或監察處舉報。
學校教職員工、在校學生和其他相關主體認為學校不依法履行學校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舉報。
第三十三條 各職能部門違反國家關于信息公開的法律規定以及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處或者領導小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校務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校務信息內容、校務信息公開指南和校務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公開的校務信息內容有誤的;
(四)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校務信息的;
(六)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校務信息的;
(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各學院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以及社會服務等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辦法執行,并可根據本單位實際制訂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關于學校采購信息的公開按照《浙江大學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浙大發采購〔2008〕2號)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校長辦公室和監察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信息 公開 辦法 通知
抄 送:紀委,各院級黨委、直屬黨總支、直屬黨支部,黨委各部門,各黨工委,工會、團委。
浙江大學校長辦公室